據了解,楊某介紹同案人朱某(已判刑)向同案人陳某(已判刑)購買用于高考作弊的設備,朱某將15000元轉給楊某,楊某將其中14500元轉給陳某。
隨后,朱某在楊某家中取得作弊設備,包括發射器及10余個接收器,并聯系學生甲、乙、丙,收取3名學生家長作弊費用共計11萬元,為他們提供接收高考答案的接收器。當年高考期間,3名學生將接收器帶入考場,但均未接收到答案。
高考結束后,上述3名學生家長要求退款未果,向公安機關報案。案發后,朱某向家長退款11萬元并取得諒解。
檢察機關指控,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,且在高考中組織作弊,情節嚴重。通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。宣判后,楊某提出上訴,稱自己在組織考試作弊共同犯罪中僅起到介紹購買竊聽設備的作用,情節輕微,希望對其免予刑事處罰。
本案中,楊某明知朱某欲在高考中組織他人作弊,仍積極幫助朱某購買作弊器材,且3名考生均將答案接收器帶入考場考試,嚴重擾亂了考試秩序。據此,楊某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已經實施完畢,應認定其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。
綜上,咸寧中院依法判決楊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